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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清徐美术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清徐美术家协会(简称清徐美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清徐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清徐美协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县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大发展和大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清徐美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 务
第四条 清徐美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八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 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美术创作,作品入选清徐美协主办——事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之一的县美术展览 ;
2、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清徐美协章程、执行清徐美协决议、参加清徐美协活动、维护清徐美协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清徐美协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清徐美协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清徐美协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一条清徐美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清徐美协的职权是:
1、决定清徐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清徐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清徐美协设名誉主席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不担任清徐美协理事。
经 费
第十四条 清徐美协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